亲人合伙人死亡,家属如何继承合伙人身份?
2018/3/1 10: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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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死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等情形时,就会存在合伙人地位、财产的继承问题。那么,我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是如何对此类情形予以规定的呢。
《合伙企业法》第50条明确,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需注意:
1. 要明确,普通合伙人死亡时,合法继承人不是直接继承合伙人身份的,必须满足人合性,也就是需要合伙协议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 注意《继承法》第7条对合法继承人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举例说明:
合伙人张某被其女儿故意杀害或遗弃等死亡,那么他的女儿就丧失了继承人,也丧失了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前提。但是如果张某系与妻子嬉戏打闹时不慎被妻子推倒撞击要害而死,其妻子是过失而非故意,虽然触犯刑法,但仍是合法的继承人,并不丧失继承权,具备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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