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您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2019/5/20 14: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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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摘录:《婚姻法》第46条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男女离婚的时候,如果一方出现特定的情形,另一方可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具体可有如下内容:
1. 损害赔偿的条件
(1)须诉讼离婚或协议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离婚损害赔偿侵权权不予支持;当事人不起诉离婚,仅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仅限于法定情形:① 重婚;② 同居(指持续性共同生活。一夜情不算);③ 实施
家庭暴力;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2. 赔偿内容
(1)权利义务人。①权利人: 无过错方;② 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的配偶;③ 第三
者(“二奶”“二爷”)不承担赔偿责任;④ 夫妻双方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行为,任何一方均丧失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2)赔偿请求权的内容:① 物质损害赔偿;② 精神损害赔偿。
(3)《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是对《婚姻法》第46条的补充。但赔偿请求权的内容限于财产损害赔偿,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3. 时间要求
(1)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时,须在离婚诉讼中提出。
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被告时,原则上须在离婚中提出,但有两个例外:① 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亦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②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2)协议离婚的:① 若已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不得再度主张。② 未放弃的,可于协议离婚后1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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