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婚姻都是无效的,有您吗?
2019/5/29 16:15:22
780
法条摘录:《婚姻法》第10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婚姻,指已经办理结婚登记,除胁迫婚姻以外的其他欠缺结婚之实质要件的婚姻。其无效事由有四:① 重婚的;②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的;③ 婚前惠有医学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 未到法定婚龄的。
须注意:
《婚姻法》第10条关于无效婚姻的列举是封闭式的。除此以外,均不属于无效婚姻。故《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10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其他行政诉讼。”
举 例:
郭丽丽欲与男友登记结婚,因自己未达祛定婚龄,就持姐姐郭漂漂的身份证和假手续,以姐姐郭漂漂的名义与自己的男友办理了结婚登记。3年后,郭漂漂去办理自己的结婚登记时,被告知已经于3年前与他人结婚。① 若郭漂漂申请宣告与妹妹男友的婚姻无效,法院应判决驳回申请。② 若郭漂漂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与妹妹的男友离婚(或撒销婚姻),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告知其走行政程序。
◆ 无效婚姻的补正
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直告斯钢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例如:“重好的,有配俱方已与原配偶解除婚姻关系 (或者原配偶死亡)的;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已经治愈的;未到法定婚路着已达到法定年的, 故:唯一不能治愈的无效原因仅有当事人有禁止结婚的自然血亲关系。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全国设14家分所,360余名法律界律师精英,总职员820余人,多样化的法律服务,专攻法律顾问、婚姻、交通事故、劳动、刑事、知产等多领域,终身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律师全国代理与咨询热线:400-6262-163 .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做您的掌上律师
国晖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