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人去世,所订立的租赁合同还有效吗?
2019/7/22 16:4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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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租赁合同,有一个法定承受的概念,其可见《合同法》第234条的规定,其明确: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中,有着类似的规定: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上述两个法条规定了一种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概括转移规则,其内容为:
1. 在房屋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
2. 承租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
3. 下列三类人有权法定承受(所谓“法定承受”,指什么都不需要做,原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维持不变,自动将承租人更换为这三类人)该房屋租赁合同:
(1)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注意:不要求是近亲属或继承人);
(2)承租人的共同经营人(注意:限于承租人未个体工商户的情形);
(3)承租人的其他合伙人(注意:限于承租人参与个人合伙的情形)。
注意1:上述规则仅适用于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对其他合同(如汽车租赁合同不适用);
注意2:承租人须为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参与个人合伙)。若承租人未法人,上述规则 也不适用。
综上,亲人去世,与其一同生活居住的人是可以法定承受租赁房屋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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