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支付租金有这些内容

2019/7/23 17:46:06 736

        融资租赁合同以融资为手段,以融资为目的。因此,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并非使用租赁物的对价,而系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成本(“投资”)以及出租人合理利润的分期偿还。
因租金并非融物的对价,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有以下特点:
        1. 租赁物存有瑕疵时,出租人可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但承租人不得拒付租金。进而,租赁物有瑕疵时,承租人不得对出租人主张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
        2. 但有例外: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 承租人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法律效果。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但是基于融资租赁合同的“不可解约性”,有关司法解释对出租人的解除权有限制:
        1. 所谓“不可解约性”,又称“中途解约禁止”,由于融资租赁交易具有融资性、周期长、租赁物融通性弱等特点,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都包含有“除合同约定条款外(或除特殊情况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约定,即“中途解约禁止条款”。
        2.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2)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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