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法院庭前审查都干些什么?

2019/8/19 15:03:06 601

       人民检察院移送法院公诉的案件,在一审开庭前,都会进行庭前审查。 庭前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庭前审查,以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活动。
       庭前审查是一种程序性审查,并不对案件进行审理,不解决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审查的主要方法是阅卷,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 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 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
       (3) 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
       (4) 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并附证明相关财物依法应当追缴的证据材料。
       (5) 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
       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护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名单。
       (6) 当事人已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已接受法律援助的,是否列明辩护人、诉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7)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列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8)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
       (9)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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