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如何理解?

2019/8/27 10:36:19 802

       法条摘录:《刑法》第266条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要求满足特定的行为结构。诈骗罪(既遂)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 + 对方 (受骗者) 产生 (或继续维持) 错误认识 + 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 → 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在诈骗罪中,要求诈骗者实施了欺骗行为。欺骗行为是指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对方陷人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
       ① 其方式、表现多样化,包括语言、文字欺骗或者明示或默示的虚假举动表示,作为或者不作为 (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人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人错误认识,进而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 。
       例如,身体健全的甲打扮成残疾人在路边乞讨的,或者甲持作废的外币交给负责兑换的职员的,或者减少机动车里程数后将机动车出卖给他人的,属于作为的诈骗行为。出卖不动产时隐瞒不动产被抵押的事实的,或者首饰店将真金首饰与镀金首饰并陈橱窗,顾客将镀金首饰当作真金首饰而提出购买,店员不履行告知义务,以真金首饰价格出售镀金首饰的,属于不作为的诈骗。
       ② 欺骗行为的内容为“使对方产生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行为”。因此,通过“调虎离山”、“调包”类型的欺骗行为,取得对方占有的财物,不成立诈骗罪、而是成立盗窃罪。但通过“调包”方式取得自己已经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的,属于变占有为所有的行为,成立侵占罪。
例1: 没有购买车票的甲趁列车员己不注意而溜进列车车厢的,或者甲将乙骗出户外后乘机入户取得乙的财物的,甲并没有欺骗乙处分财产,故甲的行为不属于诈骗行为。
       例2:乙女听说甲男能将10元变成100元,便将家里的2000无现金交给甲,让甲当场将2000元变成2万元。  甲用红纸包着2000无钱,随后“变”  来“变”  去,趁机调换了红纸包,然后将调换过的红纸包交给乙,让乙两小时后再打开看。乙2小时后打开,发现红纸包内是餐巾纸。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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