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如何进行处理?

2019/9/2 14:59:32 644

       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定机关提起,对案件进行可进行再审的程序,即人民法院可重新审判,该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它又称为再审程序。
       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依法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有利于正确实施,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充分体现和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政策;同时也有利于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审判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审判工作方法和作风,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作用。
       那么,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呢?根据不同情况可出现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4.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参照有关规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全国设14家分所,360余名法律界律师精英,总职员820余人,多样化的法律服务,专攻法律顾问、婚姻、交通事故、劳动、刑事、知产等多领域,终身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律师全国代理与咨询热线:400-6262-1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