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离婚有哪些法律限制?

2019/11/19 14:42:16 705

        在我国,对于一些疾病,是禁止结婚的。《婚姻法》第10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那么,什么样的疾病属于不应当结婚的呢?主要是指:
        (1)性病;
        (2)严重的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3)重症智力低下;
        (4)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
        (5)麻风病等。
        对于上述疾病,如果男女双方已经领了结婚证的,那么法律上将视其为无效。所谓无效,是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如果是结婚时正常,婚后才因某种原因出现精神病的,离婚依照正常的离婚手续即可,即:要么协议离婚,要么诉讼离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如果是因婚后意外导致精神病的,离婚时在财产分割的问题上,应当倾向于对精神病一方多分或相关待遇。
        值得注意的一点:一般的离婚案件中,离婚诉讼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况,应当区别对待,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应当在其精神正常的时间进行诉讼;当为无诉讼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时,应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代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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