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纠纷,如何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
2020/3/16 10:5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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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表现为行为侵权,为了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权利人就可以在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生效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规定申请行为保全的,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申请诉前行为保全,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具有相应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约定仲裁的,应当向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
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应当递交申请书和相应证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2)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内容和期限;
(3)申请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包括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的具体说明;
(4)为行为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5)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即足以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应当认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规定的“情况紧急”,法院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1)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即将被非法披露;
(2)申请人的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即将受到侵害;
(3)诉争的知识产权即将被非法处分;
(4)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在展销会等时效性较强的场合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
(5)时效性较强的热播节目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
(6)其他需要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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