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工伤伤残赔偿要怎样做?

2020/3/20 11:15:32 506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当劳动能力鉴定出级别后,受害职工即可相应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安装残疾辅助器具费等项目。
       那么,如果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该怎么做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注意:不可诉)。
       另需注意: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总的来说,劳动能力鉴定以工伤认定为前提条件,现实中,很多工伤案件的困难之处就在于工伤认定。如果工伤已然认定,那么,劳动能力鉴定往往不会出现太大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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