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与员工约定不缴纳社保,有法律效力吗?

2020/4/22 10:45:34 620

       在劳动保障监察中,经常发现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由劳动者另外出具承诺书,表明双方同意不缴纳社会保险费。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这种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吗?
       《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可见,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员工的义务,该项义务并不会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约定而变更或放弃。
       准确来说,用人单位并不会因为员工自愿弃缴社保或者双方约定不缴社保而免除其应当缴纳社保费的法定义务。因为双方之间的该项约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故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无论员工是自愿承诺弃缴社保还是与企业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这都不合理,且涉嫌违法,单位可能需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 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法》第86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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