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案件受理问题的复函

2005/8/22 21:05:07 3731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函[1995]93号
【发布日期】1997年07月07日
【生效日期】1995年07月0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案件受理问题的复函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明传(1995)16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专利侵权案件中有关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纠纷,若经专利管理机关调解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的,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二、专利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的处理决定,若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以专利管理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