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者,辨善恶,分是非。

    刑事诉讼业务是国晖所重点的业务和强项业务,也是国晖网的品牌业务之一。

    在刑事诉讼业务中,律师要有扎实的刑事法律理论基础,缜密的办案思路,娴熟的辩护技巧和出色的应变能力,才能很好地应对复杂多变的诉讼活动。同时,律师也要有不畏艰难、不惧压力的坚韧品格,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部聚集了一批具有扎实法学理论功底和出色实务能力的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并聘请了曾在司法界和法学界长期从事刑事法律工作的刑法专家担任顾问,强强联手共同组成了一支通晓刑事52法律、拥有精湛刑辩技能、作风过硬的刑事律师团队。

    发挥整体实力为当事人提供刑事法律服务是国晖网的特色和优势。为了确保办案质量,本部律师所办理的刑事案件,均由本部的资深律师共同讨论后,制定最为科学和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辩护策略和辩护方案,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辩护策略和辩护方案则由刑法专家论证后实施,确保当事人能获得优质的刑事法律服务。

    多年来,本部律师承办了大量的刑事案件,他们出色的辩护技能使案件得到了公正处理,他们敢于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顽强工作作风,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不起诉处理或无罪、减轻、从轻处理的成功案例不在少数,获得了当事人的普遍赞誉。

    ■业务范围

    □为企业提供刑事法律服务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为预防经济犯罪的发生提供法律意见;

    为涉嫌犯罪的企业提供法律帮助、辩护;

    为被害企业提出控告和代理索赔;

    为被害企业提起刑事自诉。

    □为自然人提供刑事法律服务

    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辩护;

    为被害人提出控告和代理索赔;

    为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

    ■业绩与成功案例

    2006-2008年,本部律师办理刑事案件900多宗,成功的案例有:

    胡某涉嫌走私毒品案。胡某(香港人) 涉嫌走私毒品近万克, 刑法对毒品犯罪处罚比较重。本部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认真研究, 发现其走私的毒品系一种精神药品, 而且法律对走私这种药品的数量未进行规定。本部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胡某涉嫌走私的所谓毒品属于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该类精神药品不同于法律规定的毒品, 根据禁止类推的原则, 应当按照普通犯罪进行处罚。法庭最终采纳了该辩护意见, 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

    雷某涉嫌抢劫案。雷某为了报复刘某(女),纠集四人将回家路上的刘某挟持上车,在车上夺走刘某的手机。公诉机关以抢劫罪(抢劫罪刑期为三年53以上)提起公诉,本部律师经过大量调查取证后,发现雷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遂为雷某作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法庭采纳了本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抢劫罪不成立,以非法搜查罪为由判处雷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韩某、明某、王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韩某、明某、王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 即曾轰动深圳一时的“ 龙城血案”,本部律师接受明某的委托后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和认真研究,认为检察机关指控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明某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法院采纳了本部律师的辩护意见,将明某无罪释放。

    陈某涉嫌走私毒品案。由深圳中院审理的涉案毒品量(涉案冰毒600公斤)全国第一、亚洲第一、世界第六的冰毒走私案,本部律师为被告人陈某辩护,法院采纳本部律师提出的陈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判处陈某死刑缓期执行,是本案8名被告人中唯一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

    潘某涉嫌故意杀人案。广西自治区罗城县潘某某故意杀人一案,本部律师接受潘某的委托后,经过前期的大量调查取证,证实潘某有精神病史,在庭审过程中提出潘某可能是在精神病发作的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并向法院申请鉴定,经鉴定,潘某确是在精神病发作期间实施的杀人行为,法院依法从轻判处潘某有期徒刑15年。

    马某涉嫌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马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一案,一审判处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本部律师接受马某的委托后提起上诉,经过多方调查取证,在二审庭审中本部律师提出马某无罪的辩护意见,被二审法院采纳,马某因证据不足而被无罪释放。

    陈某涉嫌合同诈骗案。陈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金额近千万元人民币,本部律师接受陈某的委托后,经过充分调查取证和认真研究,提出陈某并未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辩护意见。法院采纳了本部律师的辩护意见,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周某涉嫌票据诈骗案。周某涉嫌票据诈骗一案,本部律师接受周某的委托后,经过多方调查取证,向检察机关54提出周某涉嫌票据诈骗犯罪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检察机关接受本部律师意见,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萧某、陈某非法经营案。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萧某( 台湾人)、陈某(香港人)与深圳某公司、陈某某(深圳某公司员工)涉嫌非法经营一案,本部律师为萧某、陈某出庭辩护,一审认定萧某、陈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萧某无期、陈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全部财产。本部律师为萧某、陈某提起上诉,经过努力,二审法院采纳了本部律师的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后认定萧某、陈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萧某、陈某有期徒刑6年及4年零10个月。

    艾某、陶某涉嫌抢劫案。被告人艾某、陶某被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提起公诉,认为艾某、陶某入户盗窃,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构成了入户抢劫(法定最低刑为10年,最高刑为死刑)。本部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经过实地勘察,认为该案的作案地点为酒店而非普通民宅,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而应以一般抢劫(法定最低刑为3年,最高刑为10年)来定罪量刑,并且被告艾某、陶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采纳了本部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艾某、陶某以一般抢劫罪论处,判处艾某、陶某有期徒刑4年。

    史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由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史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一案,本部律师接受史某的委托为其作无罪辩护,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史某构成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本部律师为被告人史某提起上诉,经过律师的努力,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有罪判决,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后作出和原审判决相同的判决。本部律师再次为被告人史某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本部律师的辩护意见,撤销了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史某某的有罪判决,认定其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唐某涉嫌抢劫致人死亡案。由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唐某入户抢劫并致人死亡一案,一审法院判决唐某构成抢劫罪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本部律师为唐某提起上诉,在二审辩护中,着重阐明其没有前科、认罪态度55好、有明显悔改表现并在案后及时对被害人的家属给予赔偿安抚,在客观上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和化解了家属的仇恨,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最后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撤销了一审判决,酌情对唐某作出从轻处罚,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韩某涉嫌贪污罪案。韩某涉嫌贪污约700万元国有资产罪案,本部律师接受韩某委托后,经过认真调查取证和分析案情,提出韩某没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而是挪用公款无法归还的辩护意见,法院采纳了本部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韩某挪用公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