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桂玉诉广州市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民初89号
原告:刘桂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美华,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春燕,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刘桂玉与被告广州市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市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本院(2015)穗中法民二破(算)字第5号案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本案属于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原告刘桂玉向我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但因本案诉讼标的额在一亿元以下,未达到我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且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为有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约司法资源,本案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辖77号文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冯敬芬
审判员 曾文莉
审判员 陈弋弦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瑞丹
陈丽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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