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芳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民终151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建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晓嘉,广东均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石文,广东均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芳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粤湘
上诉人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225元减半为2612.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彭 湛
审判员 林幼吟
审判员 黄 钜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谭嘉棋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做您的掌上律师
国晖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