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烟草广州市有限公司诉广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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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烟草广州市有限公司诉广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民初102号
  原告:广东烟草广州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秉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力,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敏,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谈晓君。
  原告广东烟草广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本院(2016)粤01破7号案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本案属于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原告广东烟草广州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但因本案诉讼标的额在一亿元以下,未达到我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审判案件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为有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约司法资源,本案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经报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冯敬芬
审判员  曾文莉
审判员  陈弋弦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瑞丹
陈丽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