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芳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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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芳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民终151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建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晓嘉,广东均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石文,广东均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芳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粤湘

  上诉人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225元减半为2612.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彭 湛

审判员 林幼吟

审判员 黄 钜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谭嘉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