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诉您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情势变更!

2017/7/21 16:14:26 686

       情势变更,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履行完毕前,合同赖以订立的客观情势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异常变动,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则法律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制度。
       对于情势变更,可从如下方面进行理解:
       1、适用条件
      (1)需有不属于不可抗力或商业风险的情势异常变动的事实,一般包括等价关系的破坏(如严重的通货膨胀、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合同目的无法达到(如政府经济政策调整)等。
      (2)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3)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4)情势变更是当事人于缔约时所不可预见的。
      (5)情势变更使得继续履行合同将会明显失去公平。
       有失诚实信用原则。
      (6)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2、适用及法律效果
      (1)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重新订立合同)或解除合同。
      (2)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受有不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起诉至法院,法院享有“公平裁决权”,有权以下列方式直接干预合同关系:
       ①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可预期,或者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的,人民法院应判决解除合同;
       ②合同目的可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合同。
       ③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因情势变更不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不会存在损害赔偿问题;若存在损失如何分担的问题,则由法院酌情决定损失的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