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死亡,其合伙企业里合伙人的资格子女如何继承?

2017/7/21 16:29:46 1071

       在我国,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所谓普通合伙企业,指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在合伙人的身份上,当合伙人死亡,继承人是否可以继承合伙企业里合伙人的身份是一个问题。举例而言:
       2016年4月,王某、李某、刘某、夏某以普通合伙企业形式开办了一家物流公司。2017年1月,李某因车祸死亡,其子李华是唯一继承人。试问:李华是否可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资格?
       分析:
      《合伙企业法》第50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所以,如果物流公司的合伙协议里明确了可以由继承人继承合伙人资格或李华经王某、刘某、夏某一致同意成为合伙人的,则李华可以成为该物流公司的普通合伙人。
       此外,若出现如下情形的,还是依据第50条,物流公司应当向李华退还李某在物流公司的财产份额:
      (一)李华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李华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李华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此外,若李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其可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当物流公司应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若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物流公司也应当将李某在物流公司的财产份额退还给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