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当场不开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怎么回事?

2017/8/14 10:19:32 1658

       依据《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重要性体现在其记载的内容上,根据规定,其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事故责任,而这些内容是当事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事实基础。在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时间上,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简易程序下的事故认定书制作,一种是普通程序下的事故认定书制作。
       以下介绍两种情况下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时间:
       一、简易程序下的制作时间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6条,简易程序下,鉴于事故事实简单清楚,交通警察应当现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并可当场调解。也即,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当日出具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
       二、普通程序下的制作时间
       普通程序制作的事故认定书有三种情况:
       1、正常时间
       正常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2、肇事逃逸的时间
       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需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特殊情况: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尚未侦破,但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
       3、需检验、鉴定的时间
       对相关涉事车辆、物品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时候,事故认定书的制作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
       综上可知,交警当场可以不开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因为应当是适用了普通程序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