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怎样解决?

2017/8/17 10:29:42 1275

       离婚案件除了解决具有人身性的夫妻关系外,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合法、合理、公平的分割夫妻财产,是离婚案件是否顺利结案的体现。
       离婚期间,夫妻所涉及的财产分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法确定为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
       离婚的,对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分配。原则上,离婚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由双方平分。注意:因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产生的债务,共有人对外应负连带责任。
       以下为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
       1. 工资、奖金;
       2. 生产、经营的收益;
       3. 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和“破产安置补偿费”;
       4. 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
       5. 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知识产权上的财产性收益”;
       6.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7. 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处分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登记名义人个人所有,但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及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8. 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9.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份额按双方父母出资的比例确定。
       婚姻纠纷律师介入协助,欢迎致电国晖律师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6262--163(不收电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