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刑事诉讼,被告和原告应怎么处理?

2017/8/23 10:09:05 1437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是被检察机关移送法院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而原告就是检察机关(自诉案件中为自诉人)。注意,刑事公诉案件中的原告不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受害人此时可以作为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参与案件审理。
       1. 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处理
       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有批准逮捕的权利,有对属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的侦查权利,在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审查完毕,认为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可将犯罪嫌疑人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权利。
       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2. 被告应对刑事诉讼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在案件移送法院后,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作为被告人,享有语言文字使用权、控告权、申请回避权、残疾庭审权以及申诉权。
       3. 刑事受害人应当刑事诉讼
      (1)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
      (2)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3)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5)如有直接证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语追究的,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7)在公诉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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