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财产可有如下内容:
合伙企业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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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质 |
以所有权出资的,出资人不再享有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归全体合伙人共有;以使用权出资的,企业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权,归合伙人单独所有。 积累财产:全体合伙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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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 |
1.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的,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转让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有限购买权;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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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 |
普通合伙人的出质行为应当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不适用善意取得)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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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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