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对婚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如何处理?

2017/10/13 15:09:14 702

       知识产权是指智力劳动成果的创造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法律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我国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婚姻法》第17条规定,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知识产权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故,离婚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对婚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收益,可按一般分配原则处理:
       1. 平均分配为基础
       所谓平均分配,也即一人一半,对知识产权可以明确的财产数额,各方各拿50%。期间,各方也可协商,由一方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权利,另一方承担经济补偿。
       2. 综合考量
       原则上,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对于一方经济困难的,可适当予以照顾。另,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照顾无过错方,也是财产分割时应遵循的原则。
       3. 离婚时的损害赔偿责任
       离婚的原因可有很多,有的是双方感情破裂,当事人均无过错的,而有的是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出于公平和保护弱者的原则,《婚姻法》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由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同居是指没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两个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但在一起共同生活。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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