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如此召开与决议

2017/10/19 10:24:36 620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都应当存在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中。股东大会股份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1.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 董事人数不足法定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股东大会的召集与主持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4.大会决议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且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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