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一方拒绝签收事故责任认定书怎么办?

2017/10/20 11:19:20 651

       根据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由交管部门制作并送达给当事人,此时,所谓签收,事实上就是当事人收到事故认定书后的一个确认过程,属于行政送达的内容,也是对交管部门履行行政职责的一种确认。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看到事故认定书中记载的内容对自己不利,例如认为事故责任认定不公平等,就拒绝签收事故认定书,这事实上起不到任何效果。因为即使当事人不签收,交管部门也可以留置送达。如果一方不签收的,已经签收的一方即可以以事故认定书记载的内容为有证据,依法主张自己的相关权益。
       其实,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当事人可以采取申请复核或是在诉讼中将事故认定书推翻的途径,而不是拒绝签收事故认定书。也即:
       一、申请复核
       根据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存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申请复核最佳的结果就是上级交管部门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二、诉讼获得救济
      《交通安全法》第73条把事故认定书定性为证据,这样,在民事诉讼的是审判中,事故认定书记载的内容不是直接就被法院所认可的,法院仍然需要依照证据规则对其进行认定,确定其正确性,并证据性。如果当事人有足以推翻事故认定书的证据的,不妨在法庭上出示,以获得法庭对自己有利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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