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拓展:企业破产管理人的任命、资格和职责
2017/10/27 10: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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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开始后,无论是进行重整、清算还是和解,都需要对企业法人进行持续的管理。这其中包括必要的财产清理、营业维持、权利行使和财产处分。我国过,企业破产时,法院会指定相应的管理人。
1.管理人的任命
(1)法院指定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不能直接更换管理人,只能申请法院进行更换。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2)管理人的指定时间
管理人应当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同时指定。
管理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2.管理人的资格
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实践中,清算组多担任管理人,但挂利润的范围大于清算组。
管理人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个人可以担任管理人,但应当参加职业责任保险。以下人员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职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3.管理人的职责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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