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车相撞,责任如何划分?

2017/11/3 10:17:45 677

       完整意义上的交通事故责任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基于客观事实的各方当事人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也即事故责任;一种是基于法律关系产生的各方当事人对事故中产生的赔偿责任。
       基于客观事实的事故责任与基于法律关系的赔偿责任不同,在三车(机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和事故赔偿责任可有如下内容:
       一、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记载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其划分依据为当事人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
      (一)若事故皆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的,该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三方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都有过错,则根据各方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若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那么可认为事故属交通意外,各方均无事故责任。
       此外,若事故的发生为其中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的,他方无责任。
       二、事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在赔偿问题上,有:
       1、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行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2、交强险理赔不足的,由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承担第二顺位的保险理赔责任;
       3、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都理赔不足的,由各方当事人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大小分担,如果事故责任比例为30%、40%、30%的,那么对保险理赔不足数额的比例分担也为30%、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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