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应当归给谁?

2017/11/8 10:27:50 780

       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有委托作品,是指由委托人向作者支付一定的创作报酬,由被委托人(作者)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对于委托作品,存在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那么,对于委托作品,著作权该归给谁呢?
       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也即:合同约定优先,没有合同约定的,归受托人。
       扩展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12条、13条、14规定了三种特殊情形:
       1、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按照上述第17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2、报告人或讲话人享有著作权
       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
      (1)构成单位作品的,由所在单位享有著作权;
      (2)不构成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
       3、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任务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
      (1)有约定的,按约定;
      (2)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执笔人或整理人有权获得适当的报酬。
       例一:甲委托乙写一部描述A的自传体作品。
       如果没有约定著作权归属的,著作权由A享有。
       例二:甲委托乙写一部描述革命先烈C的自传体作品。
      (1)如果没有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由B享有;
      (2)甲可以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免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