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中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2017/11/27 11:40:28 829

       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有4个特点: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和采取保密措施。而不为公众所知悉该特点是属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特点。
       何为不为公众所知悉?根据相关规定,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
       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所述的“公众”不是广义的社会公众,而是信息所属行业的从业者或者竞争者,抑或对该行业或特定范围内情况较为了解的人。相对于专利法所拟制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商业秘密法的“公众”更加现实,且不再具有理论上的全知能力。
       也就是说,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1.该商业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2.该商业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3.该商业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4.该商业信息也已经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会等方式公开;
       5.该商业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6.该商业信息无需支付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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