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事务应当这样执行!

2017/12/8 11:32:51 649

       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事务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企业可以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一、合伙事务具体四种执行类型
       类型1: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适用人数少的合伙);
       类型2:由各合伙人单独执行执行合伙事务;
       类型3:由1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接受委托)。
       类型4:由数名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注意:法人或其让组织作为合伙人的,其执行合伙事务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二、执行人权利和义务

 

 

 

 

1. 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组织;

2. 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3.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三、非执行人权利和义务

 

 

 

1. 监督权: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2. 查阅权: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3. 撤销权: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普通合伙人竞业禁止、自我交易禁止的义务
       ●竞业的绝对禁止: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禁止的业务。
       ●自我交易的相对禁止: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也没有约定,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