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 利 |
1. 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组织; 2. 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3.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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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 务 |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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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执行人权利和义务
权 利 |
1. 监督权: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2. 查阅权: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3. 撤销权: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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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 务 |
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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