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抗辩(对人+对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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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物抗辩 (绝对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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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有法定禁止记载事项或不符合法定各式; (2)超过票据权利时效; 背书不连续; (3)票据尚未到期; (4)票据因除权判决而被宣告无效; (5)票据伪造时,被伪造的签章人可以提出抗辩; (6)票据变造时,变造前的签章人可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提出抗辩,变造后的签章人可对变造前的记载事项提出抗辩; (7)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情形下,本人可以提出相应抗辩;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主张被监护人所为票据行为无效; (9)欠缺保全手续。 |
2. 对人抗辩 (相对的,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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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原因关系不存在、无效或消灭的情形下,票据债务人可对有直接原因关系的票据权利人进行抗辩; (2)票据债务人可对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且未履行约定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3)持票人以欺诈、偷盗、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明知有此类情形仍恶意取得票据; (4)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与持票人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5)持票人以重大过失取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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