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2017/12/13 10:25:35 737

       《公司法》中的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性质,对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法》明确了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股东会职权的行使

 

1.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2.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3. 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董事的任职

 

1.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2.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注意: 一般的有限公司不必有职工董事,而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有职工董事,而且必须设立董事会,不能只设执行董事。

 

监事的任职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兼职的限制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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