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股东会职权的行使
1.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2.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3. 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董事的任职
1.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2.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注意: 一般的有限公司不必有职工董事,而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有职工董事,而且必须设立董事会,不能只设执行董事。
监事的任职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兼职的限制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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