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如何巧妙的申请和解?

2018/2/12 10:48:53 733

       企业破产案件中,破产企业作为债务人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布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破产企业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的决议需由债权人会议通过,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1. 和解协议的成立
       和解协议成立的方式,实质上是一种合同订立的方式,即债务人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的形式向债权人团体发出要约,债权人会议以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形式作出承诺。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符合“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 条件时,即达成和解协议。
       2. 和解协议的生效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注意: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 和解协议的执行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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