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2018/5/14 10:36:31 621

      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未尽注意义务,致使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那么,实践中,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有哪些呢?
      1、合同不能成立时
      当事人在缔约时,可能会因法律知识的欠缺或者重大误解等原因,致使合同缺少必要条款,或合同必要条款经过涂改未能表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
      比如,当事人撤销有效要约导致合同不能成立的,此种情况下由于要约已经生效,因此有过错的缔约一方要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合同归于无效时
      合同成立后,会因为各种原因归于无效。当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在合同订立时就已存在,且当事人存在过错时,就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比如,效力待定的合同因未被追认而无效的情况,结合《合同法》相关规定,此时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就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
      3、合同被撤销时
      合同成立生效后,当事人可能会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此种情况下,法律赋予了意思表示不真实方撤销权的权利。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意思表示不真实方是一个单纯的利益受损者。当意思表示不真实是因自己的过失造成时,如果对方当事人因此遭受了损失,此时意思表示不真实方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相反,如果对方当事人在缔约时存在过失行为,给意思表示不真实方造成了损失,此时意思表示不真实方不但享有撤销权,还可以基于缔约过失责任向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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