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中约定诉讼解决争议,要注意哪些事项?

2018/5/23 10:33:19 691

       为保证合同争议的顺利解决,当事人一般会在合同中就争议的解决方式进行约定,如通过仲裁解决或者诉讼解决。那么,如果当事人约定诉讼解决争议的,在约定时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1、双方必须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口头约定无效。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协议管辖不适用口头形式和默示形式。故,双方约定诉讼解决争议的,应通过书面的形式约定。
       2、选择的法院必须与争议案件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表明,与争议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有5个,分别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因此,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在约定时,只能选择上述5个法院作为选择的管辖法院。
       3、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比如,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根据法定管辖,应当由甲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是,但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甲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种情况下,由于该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故该约定无效。
       4、合同当事人只能约定第一审程序的地域管辖,而不能约定级别管辖或者对合同争议案件的第二审程序进行约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明确表明,第一审人民法院确定后,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级别管辖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比如,我国法律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只能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提出,而不能向其他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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