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2018/5/25 10:55:20 701

       仲裁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条款。实践中,不少当事人为了避免诉讼解决,都会在合同中约定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那么,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根据《仲裁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可知,仲裁协议内容必须具备3个要素:
       1、要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要有具体的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必须与当事人有特定的法律关系,而且只能是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等民事纠纷不在仲裁范围。
       3、要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实践中,当事人对于此方面的约定,容易出现下列情况导致仲裁条款无效,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时,应当注意避免以下事项:
       (1)约定了仲裁地点,但没有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或者虽然有约定,但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的方式、术语不规范。
       比如,约定争议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仲裁解决”或者由“本市仲裁机关仲裁”、“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等。此种情况下,仲裁条款可能会因无法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而导致无效。
       (2)同时约定2个或2个以上仲裁机构仲裁的。
       比如,在合同约定,争议可提交“A市有关仲裁机构仲裁”或者“B市有关仲裁机构仲裁”的。此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条款无效。
       (3)既约定仲裁,又选择诉讼的。
       比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时可以向合同履行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约定争议由合同履行地仲裁机关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等。
       此时,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可知,仲裁条款作无效处理。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仲裁涉及的法律知识广且杂,当事人在不知晓相关法律的情况下,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代为处理,以保障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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