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

2018/5/29 10:45:42 616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在无权处理他人财产的情况下,而与第三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权利的合同的行为。比如,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卖夫妻共有的房屋,此种情况属于无权处分中处分权受到限制的情形。那么,此时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结合实践经验,与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需根据不同的情况讨论,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1、经权利人确认/追认的,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2、权利人表示不认可的,合同无效
       此种情况下,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我国法律规定无权处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3、善意第三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善意取得的,合同具有效力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如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对方当事人是否有权处分,尤其是以不动产为标的的合同,尽可能进行必要的调查或访问,并要求对方在合同中予以保证,以免损害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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