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一房数卖,谁具有对房屋的最终买权

2018/9/6 11:24:54 745

       根据我国《物权法》之规定,同一物上并存物权与债券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物权优先于债券得以实现。具体表现为四种情形:
       1. 所有权优先于债权
       不动产一物数卖场合,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买受人,其所有权优先于未取得所有权的买受人之债权。例如: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为办理过户登记,此后,甲又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过户登记。所有权人丙即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而乙只能对甲主张违约责任。
       2. 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
       有物的担保的债权,就担保物得优先于(担保人之)一般债权人而受清偿。
       3. 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
       例如:甲村将某土地出租给乙使用,租赁期间,甲村又在该土地上为丙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则丙的用益物权优先于乙的租赁权。
       4. 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优先于不具有无权效力的债权
       以《物权法》第20条规定的预告登记的效力为例。例如:甲将房屋出卖给乙,双方依约定给乙办理了预告登记,此后,甲未经乙同意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根据《物权法》第20条,甲即使托关系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丙也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乙有权请求涂销丙的过户登记,并要求甲给自己办理过户登记。这里需注意:甲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乙同意,处分该房屋的,不发生无权效力。但甲、丙的买卖合同有效。
       ♦例外:
       例外1: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工程价款债权)优先于在建工程上设立的抵押权,还优先于尚未支付一定比例购房款的业主的所有权。
       例外2: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民事纠纷律师介入协助,欢迎致电律师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6262--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