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说明:一商品房被数卖,谁最终可获得房子

2018/9/29 10:36:32 639

       一房数买,也即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
       举例说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
       ●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第25日,甲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第26日,该别墅被意外焚毁。
       分析:
       1. 甲、乙之间合同有效。
       我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故,甲、乙已就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意思表示一致,应当认定甲、乙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
       2. 甲、丙的合同有效。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规定,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上述案件中,丙并不知情甲、乙的买卖,故甲、丙间不存在恶意串通,甲、丙间的合同有效。
       3. 甲应向丙承担不能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若当事人没有约定免责事由,法定的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不属于免责事由。甲、丙的买卖合同有效,甲负有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的合同义务,向甲因意外事件(房屋被意外损毁)而不能履行交房义务,甲不能对丙免除违约责任。
       房屋产权纠纷,个人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欢迎致电律师全国咨询热线:400--6262--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