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签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补偿吗?

2018/10/17 10:57:41 692

       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在用工期间并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最后迫于检查或者其他情形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那么,此种情况下,补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呢?用人单位补签了劳动合同,是否就不需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补偿了?
       根据相关实践经验来看,补签劳动合同无损社会劳动关系,且更能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故补签的劳动合同应认定有效。
       至于用人单位是否还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补偿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由上述可知,补签劳动合同并不是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赔偿的免责事由。因此,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了劳动合同,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的义务。
       此外,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标准为依据,按每月应得工资计算,不包括年终奖等一次性偶然奖励和补贴,起算时间为从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计算,计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止。
       值得一提的是,此种情况下,劳动者一般难以证明劳动合同是补签的,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补签劳动合同时,最好注明补签劳动合同的时间,以便日后作为主张双倍工资补偿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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