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买卖合同中,货物因自然灾害毁损,谁担责?

2018/10/30 11:05:10 609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指买卖合同生效后,合同履行完毕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标的物毁损或灭失时,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价金风险的问题。
       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风险负担原则上采用交付主义。《合同法》第142条明确: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 交付的含义
       交付指买卖标的物占有的转移,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在风险转移上的功能完全相同。
       例:5月1日,甲将1头牛出卖给乙,价款5000元。甲提出借用该牛3个月,乙表示同意,6月1日,该牛遭雷击死亡。此时,甲、乙于5月1日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风险于5月1日转移给乙承担。甲无须再向乙交付一头牛,乙须向甲支付买牛的价款,已经支付的不得请求返还。
       2. 风险负担的转移与标的物所有权并不挂钩。
       只要标的物已经交付,即使买受人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风险也转移由买受人承担。
       例:甲将一套房屋出卖给乙,房屋交付后,办理过户登记期间,房屋因为地震灭失。此时,因为房屋已经交付,风险已经转移给乙承担。
       3. 风险负担的转移与出卖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般也不挂钩。
       例:甲出卖给乙100台电脑,但其中10台存在质量问题。乙收到甲交付的这100台电脑后的第三天,因山洪暴发冲毁乙存在电脑的仓库,100台电脑全部毁损。此时,虽然乙应当承担电脑毁损的风险,但乙有权就10台电脑的质量问题对甲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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