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中,报酬支付义务与居间费用的负担

2018/11/14 11:51:31 698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由此,居间合同的类型有两个,一个是报告居间,一个是媒介居间。
       对居间合同,涉及保存支付义务以及居间费用的负担内容。
       1.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额劳务合理确定。
       (1)委托居间,由委托人支付报酬。
       (2)媒介居间,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2. 居间费用负担
       (1)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2)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有人会区分不了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这里做一个比较。

居间合同VS 行纪合同

 

行为内容不同

① 居间人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不对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内容作出决定。

②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的计算)可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并对合同内容作出决定。

行为性质不同

① 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缔约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的行为,不对委托人发生要约或承诺的效力。

② 行纪人可对第三人为要约或承诺。

合同性质不同

① 居间合同系单务合同、有偿合同;

② 行纪合同系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必要费用负担不同

①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自己负担必要费用;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请求委托人支付必要费用。

② 除非另有约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 ,一律由行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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