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018/11/20 11:55:10 927

       在我国民事诉讼的案件法院管辖中,存在地域管辖、级别管辖问题,此外,还可存在专属管辖。所谓专属管辖,涵盖了特殊法院的管辖和特殊地域的管辖内容。
       专属管辖内容可包括如下一些:
       一、国内案件专属管辖
       1.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不动产纠纷
       ① 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2)不动产所在地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2.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海事法院的专属管辖
       1. 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2. 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3.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三、涉外案件专属管辖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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