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哪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018/12/3 15:47:55 610

       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满以为找到了一份好工作,以为可以好好的做下去了,哪知在试用期内却被告之不符合录用条件,双方劳动合同解除,面临这样的情况,那么,用人单位的做法对吗?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的做法是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不是就万无一失,进入保险箱了。一般用人单位招用员工都会与对方约定一个试用期。约定的试用期其实是用人单位对员工的一个考核期,同时也是一个了解期。考核期通过了表明该劳动者能够胜任这个工作岗位,没通过表明不能胜任,那么用人单位也就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这也是企业吸引人才、节约用工成本的一种方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试用期会在劳动合同中体现,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也会口头约定。试用期的长短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来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时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给予经济补偿金。当然用人单位的这种解除权不是随意的,也是有限制的,比如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约定了工作内容、工作条件的;或者用人单位有明确告之的,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才具有解除权。相反如果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如没有提供工作内容与工作条件等不能使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那么这就不能认为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也就不能就此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是说就必须满足两种情况:
       1、双方明确有约定工作岗位的条件或者工作内容,或者用人单位有口头告之工作岗位的条件或者工作内容;
       2、劳动者经过考核,的确达不到录用条件或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
       如果这两种情况具备了,那么用人单位就属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是违反解除,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如果劳动者因不服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如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将承担承担败诉的后果,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另外,对于劳动者来说,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也是解除权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如果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的规章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等,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种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