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合同违约,如何要求损害赔偿?

2018/12/24 17:39:53 525

       损害赔偿是合同违约责任的形态之一,包括有补偿性损害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多用于不能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因此给非违约方带来损害的情况。
       1. 补偿性损害赔偿
       根据《合同法》第 113条第1款的规定,违约方承担补偿性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两部分:
       ① 实际损失:指因违约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但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② 可得利益损失:主要指利润损失,例如获得标的物以后转卖所获得的纯利润,获得机器设备后投入使用所获得的营业纯利润等。
       ▼ 限制
       ① 可预见规则:损害赔偿的数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② 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③ 损益相抵:如果违约行为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同时,还给对方带来了收益或给对方减少了费用的支出,则在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应当减去该收益或节约的费用。
       ④ 过错相抵: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惩罚性损害赔偿
       指在弥补实际损害之外,根据法律规定,另行主张的赔偿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形,且均要求特别的构成要件。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标的额3倍的赔偿。
       合同纠纷,欢迎致电律师全国咨询热线:400--6262--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