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原告可以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的情况有这些:...
2019/1/10 10: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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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原则通常为“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即,原告想起诉的,应当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法定可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根据相关规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情况有如下一些: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所谓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例如支付赡养费、抚育费等情况。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例:
甲和乙均为A市人,双方在B市结婚,后乙在C市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乙服刑1年后甲将户口迁到D市,并欲起诉与尚在服刑的乙离婚,则此时,D市法院有管辖权。
(五)被告被注销户口的。
● 知识拓展:原告、被告住所地均有管辖权的情况
1.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时,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2.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注: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3.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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