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你不给,我也不给!
2019/2/1 10: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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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可见《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本在于在各方的权利义务之间发生一个平衡,同时履行抗辩权有四个构成要件:
1.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例:
甲、乙订立的委托合同约定乙免费为甲打官司,但未约定双方履行的顺序。问:若乙请求甲预付差旅费等必要费用 ,甲能否以乙尚未履行处理事务的义务为由,对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分析:
乙不能对甲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因为甲、乙间成立的是无偿委托合同,系单务合同,不是双务合同。甲向乙支付必要费用的义务与乙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不属于对待给付义务,甲不能对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2. 双方的债务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
3. 双方的债务履行期均已届至;
4. 请求履行的一方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履行不适当。
▼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包括行使的效力与存在的效力。
● 行使的效力,指须经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才能发生的效力。对方未履行义务并提出履行请求的,须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才能产生有权拒绝履行全部对待给付义务的效果。
● 存在的效力,指无须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当然具有的效力。包括:
① 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债权不得以之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
② 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债务如不陷入履行迟延;
③ 对方欲解除合同,须提供自己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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