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但不是任何婚姻内容的自由,结婚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被法律认可的有效婚姻。
那么,有效婚姻成立的条件是什么呢?
1. 实质要件
① 必须是异性男女(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姻);② 双方自愿达成结婚的合意(婚姻自由);③ 须达法定婚龄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④ 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不得重婚);⑤双方不得是直系血亲 (没有代数的限制) 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⑥ 不得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得结婚的疾病。
2. 形式要件
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办理结婚登记,完成登记,颁发结婚证时,婚姻关系成立。须注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补办登记的,婚姻关系自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不是自补办登记时)。
3.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处理
(1)事实婚姻。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①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有互为配偶的目的性和共同生活的公开性。② 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③ 未办理结婚登记,欠缺结婚的形式要件。④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
注意:事实婚姻具有与登记婚姻相同的效力。
(2)同居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的男女,同居行为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的(无论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律认定为同居关系,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注意:为打击重婚,同居关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的,符合条件的,在刑法上仍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同居关系有两种: 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② 双方均无配偶而同居。
▼同居关系的法律效果:
① 双方均无配偶,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③ 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与父母具有父母子女关系。区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按照按份共有处理,一方取得的财产归其个人所有。⑤ 同居者相互不享有配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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